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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打破偏見---揭露機車遠比公車捷運環保的真相

 
        在長期政府愚民教育以及一些頭腦不清楚的人推波助瀾下,很多人都以為騎機車廢氣污染嚴重,搭捷運節能減碳是再普通不過的常識。
但愛因斯坦, 這位不斷自我反省的偉大科學家及哲人就曾說『常識就是一個人到十八歲為止所累積的各種偏見』。

         數十年前,早期二行程機車的確是環保殺手,機油混合汽油不完全燃燒造成刺鼻又誇張的煙霧。但隨著二十年前開始的一期環保,到04年四期,08年五期環保, 機車一公升汽油可跑超過60公里,電子噴射供油和汽車原理相同,雖然碳氫、氮氧化物仍無法達到汽車排放標準,但已是世界上最嚴格的法規,機車拖著壯觀白色煙霧的景況早已不復見,相信現在十八歲以下的年青人,應該不可能還有這種記憶和印象的。

若此,一個人超過十八歲還以為機車污染比較嚴重是常識,就好十八年以前的宿便仍然推積在腸子裡。其對身體的損害不言可喻,更嚴重影響了腦部功能。

為了清除這種偏見的宿便, 以下會提出一些証據和統計,不需要玩文字遊戲, 無論怎麼比,不管『常識』或數字,就算再怎麼偏坦公車和捷運,公車和捷運造成的污染都遠比機車大多了,只不過捷運藉由發電廠把廢氣從市區改排到郊區,眼不見為淨罷了。

很多人確是對捷運用電,捷運站內的冷氣,數不清的電扶梯視若無睹,這些巨大的消耗都是有效率的嗎? 更別說興建其間的耗能及成本,但這些資訊都被政府和捷運局,還有被利用的環保人士有意無意的掩蓋起來,而滿街只要非交通巔峰期間就沒人,政府不補助就活不下去的公車,難到會比機車更環保更有效率? 其實很多現象只要睜開眼睛看,靠『常識』就可以明白的。

台北捷運是台灣運量最大,也是目前比較成功的捷運,根據其每年年報,讀者可由捷運局網站下載,在這裡為文章易讀性,予以簡化,大致其每日載運量約130萬人次, 平均每人次搭乘8公里,電費每年10億元,經過簡單計算,每人搭一次捷運耗電1度,相當於一千瓦的電器使用一個小時。 而台灣興建大批火力發電場, 平均一度電排碳 0.638 公斤,相當於一公里0.08公斤,這與台北捷運局節能簡報『從06年服務3.8億人次的每人次0.709kg,到08年4.5億人次的每人次0.647kg』基本上是一致的,甚至有些低估。至於有些碳足跡網站聲稱搭捷運一公里排碳0.032公斤,不知其何所從來。

而環保署二氧化碳減量資訊站裏,騎機車一公里排碳為0.055kg,以一公升汽油排碳 2.24公斤來看,環保署以機車一公升跑40.7公里為計算標準,堪稱合理,在此則用更保守嚴謹的算法以示公正。雖然五期環保機車一公升可跑60公里以上,1公里只排0.037公斤。但因為政府持續惡化機車騎乘環境,機車被堵在車陣,又故意用平面道路連續紅燈,待轉等小人步數整機車,造成機車每公升可能實際只跑35公里,即使如此,每公里排碳0.064公斤,8公里排碳0.51公斤。 顯然比捷運節能減碳,尤其可知只要使機車暢其流,不但解決人民每日通勤之苦,更是最有效的環保政策。比之政府正在研擬的強制機車等紅燈怠速時熄火,捨本逐末,其真是荒謬可悲到了極點。

再者,機車可以坐兩人,根據交通部94年機車使用狀況調查,機車平均乘載1.35 人,故機車每公里排碳0.064公斤再除1.35等於0.047公斤,比照搭乘捷運每公里人均碳排,機車僅為捷運的59 %,若引用環保署機車每公里排碳數據0.055除以1.35, 則機車每人每公里排碳0.04公斤, 僅為捷運50%。

再往下深入,捷運公車雙向轉乘率約36%。至少3成交通需捷運加公車還未必能到達目的地。根據環品會之前公佈的數據,搭公車一公里會排碳0.08公斤,跟捷運幾乎一樣。為確定其數據可靠,有關台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效率可自台北市交通局網站下載,97年共耗柴油1.14 億公升,載客6.53億人次,平均每人次耗柴油0.174公升,按照柴油每公升排碳2.7公斤算,北市公車平均每人次排碳0.47公斤,但因目前公車票價為分段計算,人均搭乘公里數未知,但按照目前捷運為主公車為輔的情況,公車人均搭乘公里應較捷運為短,若人均搭乘距離為5.88公里,環品會公佈的數據0.08公斤應屬可信。

捷運和公車皆比機車污染嚴重,加上效率低落,咫尺之地,常需轉搭公車捷運加走路,不但繞路浪費能源,等車轉車走路浪費時間,最後更可能還要搭計程車才能到達目的地,既沒效率又不環保。若公車捷運為必要之惡,無法避免,也不應自己冠上環保節能的光環,反把機車拿來當墊背的踩。台北縣市已是全臺灣公車捷運最發達的地區,尚且如此,其它縣市就更不用說了。

然而光從營運造成的環境成本分析,尚無法概括捷運九牛污染之一毛,台北捷運造價一公里四,五十億元,平均開挖深度30公尺,相當於挑高三米之10層樓高,比挖井還要深好幾倍,造成大量地下水流失,又沒有回注水於地下層,台北地區地層下陷幾達亡國滅種的地步,日前政府宣示不再建造地下化高運量捷運,地層下陷就是其中重要原因,而建造期間的碳排和廢棄物污染,更是天文數字,無法估算。

捷運其實是一百多年前的落伍技術,原本簡單的軌道運輸,放上蒸汽機就是火車,跑快一點就是高鐵,台鐵經營的叫電聯車,馬特拉、龐巴迪做的就叫捷運,台灣失業人口居高不下,拿台鐵的電聯車當捷運,既不會當在半空中,也不會被外國廠商當凱子削,還可增加就業人口。文湖線土木綁機電,機電居然占了55%,大幅墊高興建成本,問題一堆,完全不合理也沒必要。

捷運之所以被神化,就是在寸土寸金的市區精華創造了很多新的空間。這些用黃金打造的寬廣空間加上宜人的空調,就是捷運另人讚嘆的本質。捷運平均速度每小時35公里,相當於百米10.3秒,比人類短跑選手還慢,那裡有什麼神奇,若將這些捷運軌道改以公車營運,也一樣可以達到快速運輸的功能,國外就有所謂BRT(Bus Rapid Transportation) 就是把公車專用道高架或地下化,不用等紅燈,拉長站距,自然節省時間,如此而已。

政府長時間盡其所能汙衊機車,卻又推廣腳踏車,而電動腳踏車和電動機車又有何不同? 為何機車停車就是外部成本轉嫁社會,腳踏車是可以摺起來收到口袋嗎? 路邊為腳踏車設的不鏽鋼架,不是須要更多社會成本嗎? 每次道路有人騎腳踏車大家就得跟在後面磨。交通阻塞的癥結在道路面積不足,腳踏車雖然體積小,但徒然增加數倍道路使用時間,只會造成交通更加擁擠,怎麼可能拿來通勤呢? 若真日後腳踏車增多,則安全帽,置物箱,前後車燈煞車燈,避震器,動力也必不可少,那不就是機車嗎? 政府雖然專長是空轉,也不用拿民怨第一名的交通通勤來開玩笑。

現在機車5期標準已非常環保,而電動機車,氫氣機車也已實用化,機車污染只會越來越少,等到機車沒污染,政府打算如同推廣腳踏車一樣推廣機車嗎? 機車的行照不就是機器腳踏車嗎? 而捷運隨著網狀線增加,總乘坐人口雖然會增加,但分散人潮後勢必無法保持幹線的高承載率,這是公車捷運的兩難,天生的限制。更有可能會淪於炒房地產的工具,這在很多國家皆有例可循,目前台灣各地三捷六軌全台瘋捷運,又是一個政府代頭的標準蛋塔鬧劇。

大陸廣州東莞禁摩後,汽車銷售大增40%,21%騎機車者考慮買汽車。台北市交通局長羅孝賢其『台北縣機車禁止進入台北市』的心願已經在很多大陸城市實現了,台灣同胞去大陸當觀光客覺得市容好棒好整齊,又那知其中上班通勤人口的苦難。而諸多禁摩副作用一一浮現,可笑的是中共也禁電動腳踏車,可是禁不住反彈又開放了。

機車不但比汽車節能許多,更比公車捷運環保有效率,政府若願意如同推廣腳踏車般推廣機車,則機車兼具大眾運輸及私人運輸的優點可充分發揮,既節制了個人資源的使用,又滿足最佳化個人交通需求,是最理想的通勤運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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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牌重機仍屬於機器腳踏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3 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一、客車:
(一)大客車:座位在十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座位在二十五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車之服務員在內。
(二)小客車: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車或座位在二十四座以下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
二、貨車:
(一)大貨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貨車。
(二)小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之貨車。
三、客貨兩用車:
(一)大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並核定載人座位,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並核定載重量之汽車。
(二)小客貨兩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並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其最後一排座椅固定後,後方實際之載貨空間達一立方公尺以上之汽車。
四、代用客車:
(一)代用大客車:大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大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二)代用小客車: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小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九人。
五、特種車:
(一)大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之特種車。
(二)小型特種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之特種車。
六、機器腳踏車:
(一)重型機器腳踏車:
      1.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四十馬力(HP)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HP)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二)輕型機器腳踏車:
      1.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
     (1)汽缸總排氣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五馬力(HP)以下、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一千瓦)以上或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逾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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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公路及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 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 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第 14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下
列情形:
一、缺水、缺電或缺燃料。
二、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三、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足:
(一)四輪以上汽車:一‧六公釐。
(二)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一公釐。

第 15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同時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顯示危險警告燈,牽移離開車道,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可於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辨識之車輛故障警示設施,及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第 16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行經隧道路段,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駛於隧道內,應開亮頭燈。
二、行駛隧道內,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停於緊急停車彎或緊靠路側停車待援。待援期間應將車輛熄火、顯示危險警告燈,並在緊急停車彎入口處之人行步道上或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並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駕駛人應協助乘客退至安全處所 。
三、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隧道內,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顯示危險警告燈,牽移離開車道,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可於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辨識之車輛故障警示設施,及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 察機關協助處理,駕駛人並應協助乘客退至安全處所。
四、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應保持五十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但大型車時速超過每小時七十公里時,應依第六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如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低於每小時二十公里或停止時,仍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安全 距離。

第 19 條   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一、行人。
二、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慢車。
四、機器腳踏車。
五、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六、農耕機。
七、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八、拖有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
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施工、養護與執行公務之人員及機具與擔任國賓車隊護衛及開導任務之憲警、執行緊急勤務之警察或執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緊急任務之機器腳踏車與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進入與行駛之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或經核准之特殊活動參與人員,不受前項限制。
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前項禁止、限制或開放事項得包括車輛、乘載人數、裝載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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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74-1 條   機器腳踏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本標線以白色實線及機器腳踏車圖形劃設之,每過交岔路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兩機器腳踏車圖形間,縱向標寫白色「機器腳踏車優先」標字配合使用。

第 174-2 條   機器腳踏車停等區線,用以指示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之範圍,其他車種不得在停等區內停留。
本標線視需要設置於行車速限每小時六十公里以下之道路,且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之停止線後方。
但禁行機器腳踏車或紅燈允許右轉車道不得繪設。
機器腳踏車停等區線,線型為白色長方形,橫向(前後)線寬二十公分,縱向(二側)線寬十或十五公分,縱深長度為二點五公尺至六公尺,
並視需要於機器腳踏車停等區內繪設機器腳踏車圖案或白色標字。

第 175 條   車種專用車道標字,用於指示僅限於某種類型車輛行駛之專用車道,依規定行駛之車輛種類名稱標寫之。
各類車種專用車道得以文字或圖案標繪之,標寫之文字依下表之規定:
┌─┬─┬─┬─┬──┬─┐
│車│︵│︵│︵│︵    │︵│
│專│一│二│三│四    │五│
│用│︶│︶│︶│︶    │︶│
│道│公│大│大│汽立│自│
│之│共│客│貨│缸方│行│
│車│汽│車│車│總公│車│
│輛│車│    │    │排分│    │
│名│    │    │    │氣之│    │
│稱│    │    │    │量機│    │
│    │    │    │    │未器│    │
│    │    │    │    │滿腳│    │
│    │    │    │    │五踏│    │
│    │    │    │    │百車│    │
│    │    │    │    │五    │    │
│    │    │    │    │十    │    │
├─┼─┼─┼─┼──┼─┤
│使│公│大│大│機    │自│
│用│車│客│貨│車    │行│
│之│專│車│車│專    │車│
│標│用│專│專│用    │專│
│字│    │用│用│        │用│
└─┴─┴─┴─┴──┴─┘
  
第 178 條   「禁行機車」標字,用以告示本車道禁止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通行。繪設於路段起點。路段過長時,得於路段中加繪之。

第 183 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
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第 183-1 條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
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
劃設本標線,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島;
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第 184 條   左彎待轉區線,用以指示左彎車輛可在直行時相時段進入待轉區,等候左轉,左轉時相終止時,禁止在待轉區內停留。
本標線應配合左彎專用車道及左轉時相使用,設於左彎專用車道之前端,伸入交岔路口,距離中心不得少於三公尺。
本標線為兩條平行白虛線,線寬一○公分,線段及間距均為五○公分,其前端應標繪停止線。
本標線得以白色變體字之「左彎待轉區」標字標寫於待轉區內,用以指示左彎待轉區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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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 機器腳踏車) 。
.....
.....
第 95 條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機器腳踏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器腳踏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開啟警示燈。

第 99-1 條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應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
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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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規則之一視同仁篇

交通規則之一視同仁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第 92 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汽缸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可行駛之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汽車;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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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有寬度較小,而機動性較高的這項特色

如果將同車道超車(鑽車)行為分為動態與靜態

動態鑽車指行進中同車道超車,靜態鑽車指停滯車流中鑽車

前者毫無疑問在任何國家皆為危險駕駛,就算你自認精準的化身也是 
 
後者可有效紓解車流

首先必須定義停滯車流,有的國家設定在20km/hr以下,有的設定在10km/hr

甚至車流完全靜止不動的狀態,才允許機車騎士鑽車

而且,不准橫向鑽車,因為這原本目的是避免被後車追撞而允許的

在這個速度下鑽車的最大危險性喔...如果駕駛判斷錯誤的話

大概後照鏡被撞掉或是小客車車門刮了一條,然後為了賠償問題汽車駕駛下來討錢

鑽得過就鑽得過,鑽不過就鑽不過,判斷錯誤不要硬鑽就是了

以上,我們稱之為車道共享(lane sharing)或是車道分割(Lane splitting)

這些,都可以去google,如果有Paper可以分享當然更好

而允許車道分割/共享的國家,則有賴出過國的車友分享


這也是我國(來自日本)紅燈機車停等區的設計目的,為機車的機械特性而設計

騎車遇到塞車麻煩鑽到最前面,當然你不鑽也可以,你可以選擇按右鍵顯示原圖

我國雖然實務上允許,可是遺憾的是

用路規範並沒有同步,也沒教導如何使用,使用還要看排氣量

要如何歸納他的設計取向,這是個很有趣的問題按右鍵顯示原圖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章第101條第五項說明

我國在使用交通工具上對超車的定義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以下,超車的另一個BUG===============
左超(內線超車)理論依據是依照車速分流來說的

在車速分流的情形下

內線車道有著這條路上最高的速限上限或是下限,這個限制往外發展會呈遞減的情形

譬如內、中、外上限分別是60、50、40

或是這條路限速60,內、中、外的下限是50、40、30

車子要達到速度才能使用該車道(圖只是舉例)
按右鍵顯示原圖

在車速分流的設定下,內(左)側車速較快的說法才是成立的,譬如我國高速公路

內線快車道、外線慢車道的定義才合乎邏輯

接下來,使用左(內)側車速較高速的車道作為超車使用才是說得通的


台灣的平面道路沒有速限的上限或是下限區分,沒有車速分流

內車道為快車道說法是〝完全不成立〞的,而延伸下去就會發生矛盾

左側超車喔?規定這麼寫但是為什麼規定會這麼寫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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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這個東西聽起來很抽象,不妨把它講得具體點

首先,我們將安全區分為主動安全與被動安全
按右鍵顯示原圖

主動安全則的主軸為用路人的用路行為,而主動安全配備則提供用路行為的輔助
(ABS、ASC、ESP、TSC、ARP...等)

被動安全則是由被動安全配備構成
(四輪:車體剛性區與潰縮區、安全氣囊、安全帶...)
(二輪:人身部品)
按右鍵顯示原圖

接下來,各種交通工具的駕駛,在道路上的主要需求並沒有差異
(其實我少打一個變換車道~)
按右鍵顯示原圖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通報97年1-9月警察機關受(處)理A1類道路交通事故概況
(其實查哪一年都一樣)
按右鍵顯示原圖

雖然資料是A1事故,但事故的發生跟使用什麼交通工具毫無關聯性

最少有一方肇事,才會促成事故的發生

換句話說,跟使用方式,也就是用路行為才有關係

在路上的駕駛彼此之間的互動中,當其中一方出現脫序行為
(開車騎車,除了喝醉與疲勞這兩項直接當你危險駕駛之外)

譬如:轉彎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打了瞬間轉的、沒有到最左車道進行左轉或最右車道進行右轉...

有些例外,像是行進中遇上飛行物體、輾到奇怪的東西、爆胎...等狀況
(可能是鳥、蜜蜂、前車捲起的碎石、風吹起的物體.......等)

轉倒、失控、碰撞.....不管採取任何動作都無可避免的時候....

也就是說,在主動安全失效,事故發生的當下才會使用到被動安全配備降低傷害
按右鍵顯示原圖
將整個關係圖展開以後如下
按右鍵顯示原圖

若以被動安全性來談,二輪毫無疑問低於四輪,撞不贏四輪

但是,以這個碰碰車理論的邏輯推算路權

扣除掉軍用車輛,毫無疑問大型車會成為撞車界的冠軍,同時,大型車運輸量相當高
(砂石車、遊覽車、水泥車、拖板車...等)

拿安全還是單位運量來比較、討論路權,小型四輪只會是五十步笑百步的存在

是沒有意義的


而交通規則、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等用路規範的設計原則,是預防事故的發生

主要是在於約束用路人的用路行為,跟車種無關,因為駕駛交通工具的終究是人

若是著墨在被動安全議題上,那明顯違背用路規範的設計原則

所以,不管是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還是平面道路

所謂的〝安全考量〞並不構成限制機車路權的理由

套用在白-黃-紅三個層級是完全通用的



除非,最高部門-交通部沒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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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五 七月 03, 2009 6:36 pm    文章主題: 坪林與小格頭居民心聲查訪(新增午夜實況) 引言回覆

.........
這一個月來,
因為鐮刀怪客以及友站有人發表在北宜坪林一帶被攔車的消息,
各大網站幾乎都多少有討論到這件事情,
但是因為坪林當地人的聲音並沒有傳出來,
所以雖然正反面的聲音以及揣測很多,卻都說不出個準。

所以,小弟做了一份問卷,
並於今天(2009.07.03)中午,開車走了一趟坪林,
從天空咖啡開始,往宜蘭方向,一家一家的去拜訪,
只要是耳聰目明,看起來不會放狗咬我或砍小弟的,
而且正好不是在忙碌中的,小弟大概都進去聊了一會兒。

============================================

關於鐮刀客

以上,是大概造訪了30戶人家以及店家,得出來的結果,
有些受訪對像不願意填問卷,所以只能以口頭詢問方式進行,
也有的店家一聽要填問卷,就直接把我驅離的... Very Happy

訪查的對像中,有遇到與鐮刀客認識的店家老闆,
老闆提到,鐮刀客兄弟,是小格頭一帶的居民,
平時脾氣已經很火爆,喝了酒更是什麼事情都敢作,
爸媽、朋友、甚至員警都阻止不了。

上次拿鐮刀出來沒砍到車友,
但是鐮刀客又去買了5~6把短鐮刀,
並且嗆說,用砍的砍不到,下次就直接把鐮刀當飛鏢射.........

鐮刀客的弟弟則說,他哥喝了酒,什麼都做得出來,
反正家裡有兩兄弟,哥哥被關了,弟弟還可以去看他...

============================================

關於竹竿攔查

再來,另外也有居民提到,
今天還好有人去做這個訪查,
讓他們能夠傳達出聲音,不然,
本來他們已經要聯合北宜公路上幾個里的居民,
要在北宜公路新店端,拿竹竿攔下每一台重機盤問"為何那麼吵"了,
今天既然剛巧有人訪查,他們會先觀察,
看看之後有沒有改善...

我也當場跟他溝通,基本上攔路就是不合法的,
一定會造成衝突,就算再怎麼無奈,
也應該讓公家機關來做這種事情才對。

但是我向他們承諾,回來後會幫忙盡量宣導,
請他們再等一段時間,看看效果如何...

PS.他們不是壞人,也很好溝通,
他們只是被吵到再也無法忍受了...

拜託,大家經過北宜路一段,二段、小格頭以及坪林市區,務必降低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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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市區拖孤輪

也有的店家認為,重機音量還是其次,
他們其實不在意重機經過會吵,
他們覺得重機騎士也沒辦法,畢竟沒什麼別的路可以走了...

只是,他們比較討厭的,
是常常看到有騎士在坪林市區內橫衝直撞,
甚至看到有很多人注目,就拖孤輪...
經常會嚇到屋內的老人與小朋友,
我在訪查時是直接在居民家裡或店裡進行,
確實,重機經過時的聲音,就連原廠管我都覺得很吵。

我之前一直以為居民分不出到底是什麼車吵,
我今天知道我錯了,
他們大多可以明確分出四輪改裝車與重機,
原廠管與改裝管的不同...
當然也是有例外,把四輪改裝車的聲音當成重機的也是有,
而且,一戶裡面一個人有這種想法,其他人也都一樣這麼想...

當然,他們也說這些吵的,飆的,
是不到十分之一的少數,
另外十分之九都是規矩的,
但是我們重機騎士就會被這十分之一給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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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四輪改裝車

除了以上對重機的一些看法外,
另外還有四輪改裝車也是個問題,
幾乎所有的居民都很清楚的指出,
週五晚上開始,到週日白天,
是最吵的時候。

首先,週五,週六晚上,
常有四輪改裝車,有時會有十幾二十台,
集結在坪林大街上,拉轉,甩尾...

通常警方只有在12點以前,
於天空咖啡旁的牌樓實施臨檢,
但是一撤哨,四輪改裝車就來了,
經常出沒時段大約是凌晨1~2點,
以及凌晨4~5點。

大多數居民分得出來這些是四輪,
但是也有少部分全部把矛頭指向重機的...

再來,從週六清晨,大約7點開始,
就會陸續的有重機經過,
一次都是一大群,音量很驚人...

也就是說,重機在白天時一群一群經過,製造噪音,
而晚上休息時,改裝四輪會特地開國道五號去坪林拉轉甩尾,
然後再由國到五號離開...
坪林人永遠不得安寧...

(PS.訪談時有一台改管CB400經過,
儘管騎士很低調的,維持約4~5000轉,40km/h行駛,
但是我們還是老早就知道他的到來,並且回頭行注目禮)

============================================

暫結

目前我還想不出什麼雙贏方案,
暫時先寫到這裡,
請車友們踴躍提供意見,
不要吵架,不要出現情緒性反應,
我們要的是行車安全不受威脅,
居民要的是一個安靜的生活環境,
大家一起來思考如何解決問題吧...

晚上我會再去坪林一趟,
看能不能拍到甩尾的那些改裝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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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內容以及結果 :

坪林市區往來車輛噪音調查表

a. 請問您,是否為坪林的長期住戶?
1.是 ---------------------------- 100%
2.否 ----------------------------- 0%

b. 一天之中覺得往來車輛最吵的時段是?
1.早上 ----------------------- 31.25 %
2.下午 ----------------------- 25 %
3.晚上 ----------------------- 18.75 %
4.半夜 ----------------------- 31.25 %

c. 一週之中,往來車輛最吵的是哪一天?
1.週一 ------------------------ 0 %
2.週二 ------------------------ 0 %
3.週三 ------------------------ 0 %
4.週四 ------------------------ 0 %
5.週五 ------------------------ 26.08 %
6.週六 ------------------------ 43.47 %
7.週日 ------------------------ 30.43 %

d. 覺得往來車輛中,製造噪音最嚴重的是?(複選,依音量大小排列,沒影響則不用列入)
1.自小客車 -------------------- 0 %
2.機車 --------------------------- 0 %
3.卡車 ---------------------------16.67 % (數量第三,音量影響第二)
4.改裝汽車 -------------------- 33.33 % (數量第二,音量影響第三)
5.重型機車.-------------------- 49.99 % (數量第一,音量影響第一)

e. 平常您習慣幾點就寢?
1.晚上9點~11點 ------------ 50 %
2.晚上11點~凌晨1點 -------- 50 %

3.凌晨1點以後 --------------- 0 %
4.其他 --------------------------- 0 %

f. 夜晚就寢之後,是否會被往來的車輛吵醒或影響睡眠?
1.會,很嚴重 ----------------- 60 %
2.會,但是不嚴重 ------------- 30 %
3.不會,沒感覺 --------------- 10 % (因為住在溪邊聽不到)

g. 夜晚睡眠中被車輛吵醒,是否會起身看是什麼車?
1.會 ------------------------------- 60 %
2.不會 ----------------------------- 40 %

h. 就您所看到的,夜晚製造噪音的是什麼車種?. (複選,依音量大小排列,沒影響則不用列入)
1.自小客車 ------------------------- 6.67 %
2.機車 ----------------------------- 0 %
3.卡車------------------------------ 26.67 % (數量第二,音量影響低於改裝汽車與重機)
4.改裝汽車 ------------------------- 26.67 % (數量第二,音量影響與重機並列)
5.重型機車-------------------------- 39.99 % (數量第一,音量影響與改裝汽車並列)

i. 您希望公家單位應該做什麼來改善噪音的狀況?
1.接近市區外一公里處,
立牌提醒往來車輛降低音量-------------- 16.67 %
2.增加測速照相-------------------------- 8.33 %
3.增加警察臨檢站----------------------- 33.33 %
4.增設彈跳路面,強迫車輛減速----------- 41.67 %

=============================================

午夜守株待兔行動

大約晚上12點左右,我又到了坪林,
坐在路邊,拿著攝影機拍著往來的車輛,
想找出影響居民睡眠的元兇,
在那邊待到三點半才離開。

可能今天不是好日子吧,
只看到一輛重機以及一輛四輪改裝車。
重機是原廠管,很低調,安靜的通過,有聲音,但是不吵。
四輪改裝車則是開到坪林後,大部分時間都停在7-11,
一男一女窩在車裡好不開心...離開時也是很安靜的離開。

再來,數量比較多的,是小綿羊,分成兩批,大概加一加有十多台,
也是停在7-11旁邊,不熄火,講話聲音很大聲,
一直講剛剛來的路上差點撞山壁,跑到對向,怎麼壓車之類的...
甚至又看到他們未戴安全帽,在街上高速行駛來回試車,
一直到員警開著巡邏車,停在路邊盯著他們瞧許久,
他們才鳥獸散...

三個小時裡面,只看到一台最吵的機車,是改直通管的小檔車(我不確定是哪一款),從台北過來,一路拉轉往宜蘭騎去,在夜深人靜時,聲音更顯得刺耳...

這三個小時裡,我認為最吵的,其實是往來頻繁的卡車,
聲音極大,平均每隔2~3分鐘就有一台,
由台北往坪林過去的卡車,
大概距離7-11還有300公尺遠,我就聽得到,
當他們從面前經過時,那更是難以忍受的音量,
往宜蘭方向離開時,即使出了直線底那個大彎,
還是可以聽到餘音繚繞約3~40秒,
當然,也可能是因為今天沒有發現對照組,
所以卡車當了替死鬼...榮獲冠軍...

因為,我坐在車內拿著攝影機一直東拍西拍,
拍了兩個多小時,巡邏員警顯然也注意我很久了,
在小綿羊散場以後,警車就直接停在我旁邊,開始盯著我看...

在我與員警含情脈脈的對望了3分鐘後,我終於忍不住了,
"好,既然你不來,那我就自己過去",我就跑去敲他的窗,找他聊天...
表明來意後,聊了很久,因為很愉快,他說我若是有什麼想法或建議,
歡迎再到他們局裡續攤,他要繼續執行他的公務去,而我也回去坐路邊繼續偷拍...

直到大約三點,我本來準備收攤,但是因為只拍到一堆菜車,心有不甘,
就真的跑去派出所敲門,這次換另一位員警陪我聊天,
胸前有三顆星星,不知道是什麼位階,講話感覺懂得很多,應該是有地位的...
從鐮刀怪客,聊到攔路怪客,問我願不願意去考警察,他們很缺人,再聊到交通法規,執法的困難處,公民與道德...連最近很紅的高齡產婦都被聊到了.....(他認為其實重車族大部分都是守規矩的,跟一般人想的飆車族不同)

總之,我明確的表達了重車族群是有許多人在關心從鐮刀客以來的這些事情,
他也提到他們絕不會容許有人非法攔車的行為,有的話他們一定會立刻處理,
於是,在很愉快的氣氛之下,結束了談話(其實是我很想睡覺了,再不走會被他抓著聊到他下班,我猜)........

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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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車要拉衣服的拉鍊


真實事件-----騎車要拉衣服的拉鍊

是這幾天之內發生的真實事件 , 是個用生命換來的教訓 ......


車禍發生在苗栗縣竹南鎮頂埔國小前的大馬路上 , 剛好是天氣轉為有雨之前發生的 , 時間是中午 12點多 ,是很多人午休外出用餐及部分小學生放學的時間
,
許多人在措手不及的情況下目睹了車禍發生及往生者的慘況 ,

那是一個女生 , 讓男同事用機車載去準備用餐 , 因為 天氣炎熱穿了外套防曬 , 卻 沒有拉上拉鍊 --這是很多人會犯的 錯, 結果一輛連結車快速行駛經過, 這個女子的外套翻飛而起 , 被車子捲拉過去 , 人也一樣 , 當場大腿斷裂飛到離身體十多公尺遠 , 腸子跟血也流了一地 ,

而載人的騎士只有隨機車跌倒受輕傷 , 聽說就是那件沒拉上拉鍊的外套闖的禍! ,

我們都知道 , 騎車時要離大客車或大貨車遠一點 , 但是若無可避免時 , 請記得將外套扣起或拉上拉鍊 , 小小動作能保護自己免於意外或減輕傷害哦 !

有騎機車或被載及常常載人的各位 , 請小心安全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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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用心對人時,有心人將以熱情回報妳,希望我們都是用心的人,也是有心的人.

騎腳踏車也一樣要注意喔!!!

不要為了圖方便而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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