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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74-1 條   機器腳踏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本標線以白色實線及機器腳踏車圖形劃設之,每過交岔路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兩機器腳踏車圖形間,縱向標寫白色「機器腳踏車優先」標字配合使用。

第 174-2 條   機器腳踏車停等區線,用以指示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之範圍,其他車種不得在停等區內停留。
本標線視需要設置於行車速限每小時六十公里以下之道路,且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之停止線後方。
但禁行機器腳踏車或紅燈允許右轉車道不得繪設。
機器腳踏車停等區線,線型為白色長方形,橫向(前後)線寬二十公分,縱向(二側)線寬十或十五公分,縱深長度為二點五公尺至六公尺,
並視需要於機器腳踏車停等區內繪設機器腳踏車圖案或白色標字。

第 175 條   車種專用車道標字,用於指示僅限於某種類型車輛行駛之專用車道,依規定行駛之車輛種類名稱標寫之。
各類車種專用車道得以文字或圖案標繪之,標寫之文字依下表之規定:
┌─┬─┬─┬─┬──┬─┐
│車│︵│︵│︵│︵    │︵│
│專│一│二│三│四    │五│
│用│︶│︶│︶│︶    │︶│
│道│公│大│大│汽立│自│
│之│共│客│貨│缸方│行│
│車│汽│車│車│總公│車│
│輛│車│    │    │排分│    │
│名│    │    │    │氣之│    │
│稱│    │    │    │量機│    │
│    │    │    │    │未器│    │
│    │    │    │    │滿腳│    │
│    │    │    │    │五踏│    │
│    │    │    │    │百車│    │
│    │    │    │    │五    │    │
│    │    │    │    │十    │    │
├─┼─┼─┼─┼──┼─┤
│使│公│大│大│機    │自│
│用│車│客│貨│車    │行│
│之│專│車│車│專    │車│
│標│用│專│專│用    │專│
│字│    │用│用│        │用│
└─┴─┴─┴─┴──┴─┘
  
第 178 條   「禁行機車」標字,用以告示本車道禁止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通行。繪設於路段起點。路段過長時,得於路段中加繪之。

第 183 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
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第 183-1 條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
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
劃設本標線,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島;
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第 184 條   左彎待轉區線,用以指示左彎車輛可在直行時相時段進入待轉區,等候左轉,左轉時相終止時,禁止在待轉區內停留。
本標線應配合左彎專用車道及左轉時相使用,設於左彎專用車道之前端,伸入交岔路口,距離中心不得少於三公尺。
本標線為兩條平行白虛線,線寬一○公分,線段及間距均為五○公分,其前端應標繪停止線。
本標線得以白色變體字之「左彎待轉區」標字標寫於待轉區內,用以指示左彎待轉區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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