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安全這個東西聽起來很抽象,不妨把它講得具體點
首先,我們將安全區分為主動安全與被動安全
主動安全則的主軸為用路人的用路行為,而主動安全配備則提供用路行為的輔助
(ABS、ASC、ESP、TSC、ARP...等)
被動安全則是由被動安全配備構成
(四輪:車體剛性區與潰縮區、安全氣囊、安全帶...)
(二輪:人身部品)
接下來,各種交通工具的駕駛,在道路上的主要需求並沒有差異
(其實我少打一個變換車道~)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通報97年1-9月警察機關受(處)理A1類道路交通事故概況
(其實查哪一年都一樣)
雖然資料是A1事故,但事故的發生跟使用什麼交通工具毫無關聯性
最少有一方肇事,才會促成事故的發生
換句話說,跟使用方式,也就是用路行為才有關係
在路上的駕駛彼此之間的互動中,當其中一方出現脫序行為
(開車騎車,除了喝醉與疲勞這兩項直接當你危險駕駛之外)
譬如:轉彎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打了瞬間轉的、沒有到最左車道進行左轉或最右車道進行右轉...
有些例外,像是行進中遇上飛行物體、輾到奇怪的東西、爆胎...等狀況
(可能是鳥、蜜蜂、前車捲起的碎石、風吹起的物體.......等)
轉倒、失控、碰撞.....不管採取任何動作都無可避免的時候....
也就是說,在主動安全失效,事故發生的當下才會使用到被動安全配備降低傷害
將整個關係圖展開以後如下
若以被動安全性來談,二輪毫無疑問低於四輪,撞不贏四輪
但是,以這個碰碰車理論的邏輯推算路權
扣除掉軍用車輛,毫無疑問大型車會成為撞車界的冠軍,同時,大型車運輸量相當高
(砂石車、遊覽車、水泥車、拖板車...等)
拿安全還是單位運量來比較、討論路權,小型四輪只會是五十步笑百步的存在
是沒有意義的
而交通規則、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等用路規範的設計原則,是預防事故的發生
主要是在於約束用路人的用路行為,跟車種無關,因為駕駛交通工具的終究是人
若是著墨在被動安全議題上,那明顯違背用路規範的設計原則
所以,不管是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還是平面道路
所謂的〝安全考量〞並不構成限制機車路權的理由
套用在白-黃-紅三個層級是完全通用的
除非,最高部門-交通部沒有原則
首先,我們將安全區分為主動安全與被動安全
主動安全則的主軸為用路人的用路行為,而主動安全配備則提供用路行為的輔助
(ABS、ASC、ESP、TSC、ARP...等)
被動安全則是由被動安全配備構成
(四輪:車體剛性區與潰縮區、安全氣囊、安全帶...)
(二輪:人身部品)
接下來,各種交通工具的駕駛,在道路上的主要需求並沒有差異
(其實我少打一個變換車道~)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通報97年1-9月警察機關受(處)理A1類道路交通事故概況
(其實查哪一年都一樣)
雖然資料是A1事故,但事故的發生跟使用什麼交通工具毫無關聯性
最少有一方肇事,才會促成事故的發生
換句話說,跟使用方式,也就是用路行為才有關係
在路上的駕駛彼此之間的互動中,當其中一方出現脫序行為
(開車騎車,除了喝醉與疲勞這兩項直接當你危險駕駛之外)
譬如:轉彎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打了瞬間轉的、沒有到最左車道進行左轉或最右車道進行右轉...
有些例外,像是行進中遇上飛行物體、輾到奇怪的東西、爆胎...等狀況
(可能是鳥、蜜蜂、前車捲起的碎石、風吹起的物體.......等)
轉倒、失控、碰撞.....不管採取任何動作都無可避免的時候....
也就是說,在主動安全失效,事故發生的當下才會使用到被動安全配備降低傷害
將整個關係圖展開以後如下
若以被動安全性來談,二輪毫無疑問低於四輪,撞不贏四輪
但是,以這個碰碰車理論的邏輯推算路權
扣除掉軍用車輛,毫無疑問大型車會成為撞車界的冠軍,同時,大型車運輸量相當高
(砂石車、遊覽車、水泥車、拖板車...等)
拿安全還是單位運量來比較、討論路權,小型四輪只會是五十步笑百步的存在
是沒有意義的
而交通規則、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等用路規範的設計原則,是預防事故的發生
主要是在於約束用路人的用路行為,跟車種無關,因為駕駛交通工具的終究是人
若是著墨在被動安全議題上,那明顯違背用路規範的設計原則
所以,不管是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還是平面道路
所謂的〝安全考量〞並不構成限制機車路權的理由
套用在白-黃-紅三個層級是完全通用的
除非,最高部門-交通部沒有原則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